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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开展工业和通信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5-25浏览次数:

沪经信节〔2021〕386号

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文件精神,为落实本市工业和通信业企业碳达峰工作,推进工业和通信业企业节约能源,强化对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本市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现对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十三五”能源审计工作开展后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源审计后评估范围

        “十三五”期间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本市重点用能单位。

        二、能源审计后评估的意义

        能源审计是企业开展节能降耗的基础性工作,对于摸清企业用能基本情况、挖掘潜力、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任务至关重要。能源审计后评价是能源审计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通过能源审计后评估工作,开展“十三五”能源审计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从而达到提升能效等级,提高节能管理水平的目的,对重点用能单位是否完成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有重要的意义。

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各工业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本次能源审计后评估工作,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全面的完成能源审计后评估工作。

        三、能源审计后评估工作安排

        上海市能效中心将于近期赴各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后评价”,为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相关工作,请各企业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1.安排专人负责审计后评价协调和联系工作,配合上海市能效中心现场评价;

        2.开展“十三五”能源审计工作自查并于6月10日前提交。书面资料报送上海市能效中心(中山北一路121号A1楼7楼,200083),同时将《自查报告》电子版发送至shnxfw@163.com。

 自查报告电子版请至上海产业绿色发展综合服务平台(http://nxyxpt.sheec.cn:19181/)企业能源审计子平台下载中心下载。

        四、能源审计后评估管理

        各单位因破产、兼并、改组改制以及生产规模、能源消耗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不具备或暂不具备能源审计后评估的,须向区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区节能主管部门核实后,将确认意见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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