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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2015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技小巨人工程项目的通知

时间:2015-07-06浏览次数:
沪科合〔2015〕16号

各区(县)科委、经委及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企业技术创新主体,持续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着力打造一大批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根据《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沪科合[2015]8号),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将启动2015年度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科技小巨人工程面向本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属于本市结构调整范畴的企业)。
  
  支持对象分为两类: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须分别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主要条件:
  
  (1)制造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
  
  (2)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3)制造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至6000万元之间;且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在20%以上;
  
  (4)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2、申请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要条件:
  
  (1) 制造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
  
  (2)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3)制造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之间,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6000万元至10亿元之间;且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在20%以上;
  
  (4)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和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并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3、科技小巨人工程的实施采取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不含涉密内容;申报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支持方式
  
  申请企业根据通知要求,结合自身需要提出申请,获得立项后,先行投入资金开展与创新能力提升直接相关的工作。
  
  市级财政资金对立项企业,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贴方式,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评估后,按照不超过实施周期内相关研发支出20%的比例给予补助,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家,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家。区(县)财政资金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项目实施周期内,立项企业享受科技金融、技术转移转化、全球化发展、协同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相关的科技服务。
  
  项目执行年限为2年,起止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三、申报者权利
  
  申报企业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申请书等书面材料的同时,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每个申报企业申请回避专家人数不超过3人。对于理由不充分或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采纳。
  
  四、申报方式
  
  1、本通知公开发布。申请人通过《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库申报系统》,按系统提示完成《科技企业活动情况调查表》和申报书填写,并在线打印书面材料(非由申报系统在线打印的书面材料,不予受理)。
  
  2、企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可下载《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含培育)申请书(2015版)》(详见附件1),网上填报起始时间为2015年7月9日9:00,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28日16:30。
  
  3、企业将书面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注册地区(县)科委,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电子文档内容一致方视为有效申请。所有书面材料需采用A4纸双面打印,使用普通纸质材料作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4、区(县)科委会同区(县)经委对所辖区内的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并择优推荐,形成《2015年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区(县)科委初审及推荐意见汇总表》, 于8月7日前集中报送至市科委,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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