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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科技创新实施办法》

时间:2019-10-10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推进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按照《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发展“十三五”规划》,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积极实施“+生态”“生态+”发展战略,大力推进“汇创崇明”工作,促进生态经济发展,努力把崇明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引领示范作用的世界级生态岛,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促进科技创新资源集聚

  (一)根据上海建设科创中心战略和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目标,鼓励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龙头企业在崇明独立或联合建设符合国家创新战略和崇明生态产业导向的研究院、实验室、研发中心、研发平台等各类生态科技研发公共载体,为崇明生态经济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经国家和市级有关部门认定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单位,按照相关政策,给予 1:1 的配套资助。国家级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市级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二)鼓励国内外科研机构和企业龙头开展符合崇明生态建设要求的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业集群)和创新热点建设。被认定的市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业集群)和创新热点, 区财政根据立项单位财政资助资金给予 1:1 匹配支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同时,开展区创新热点的培育工作,对被认定的区创新热点,在开展 3 年的培育后,区财政根据考核测评结果给予50-100 万元的资金扶持,不合格的不予扶持。

  (三)鼓励国内外专家和院士在崇明进行生态技术研究。凡经评审公示通过列为“崇明区专家工作站”,每个工作站可申请不超过 20 万元的生态科技项目资金资助;列为“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或“上海市院士专家服务中心”,工作站或服务中心可申请不超过 30 万元的生态科技项目资金资助。

二、优化科技创新创业环境

  (四)鼓励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客基地等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和发展,实施“汇创崇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新认定和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含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型孵化器),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资助;对新认定和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含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型孵化器),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资助。

  (五)对在崇明区域范围内建设并通过评审公示纳入管理体系的区级众创空间或创客基地,给予一次性 15 万元的资助。实际运营满 1 年后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35 万元的建设费(含孵化用房改造费、创业孵化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房租费用、网络费用、贷款利息等)补贴。

  (六)对认定备案的区级众创空间或创客基地的办公用房进行房租补贴,按照 1 元/平米/天的标准给予补贴,完成备案起三年内予以租金 100%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米,扶持资金每年集中支付一次。

  (七)支持举办有助于推进创新创业的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类活动,经审核认定的活动项目,给予众创空间或创客基地运营单位实际支出金额 50%的补贴,每一众创空间每年累计补贴不超过30 万元。

  (八)众创空间或创客基地内的项目,如一次性获得 200 万元(含)以上投融资,给予众创空间运营单位每项 5 万元的创业辅导奖励;每个众创空间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 20 万元;

  (九)众创空间或创客基地内入驻企业成功上市,区财政给予众创空间运营单位每家 10 万元奖励。

三、促进生态科技成果转化

  (十)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将生态科技成果在崇明实施转化。企业联合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用长效合作机制,签订与生态技术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并在崇明区域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可申请不超过 20 万元的区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

  (十一)企业建立技术服务平台(中心)并加盟上海市公共研发服务平台,仪器设施提供公共检测、项目成果转化等公共服务,除市级资助外,区财政按照市、区 1:1 的比例给予资助,每

  个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十二)区内企业使用加盟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和上海市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上海市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提供的研发服务,除市级资助外,区财政按照市、区 1:1 的比例给予资助,每个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十三)对入驻崇明众创空间或创客基地内的创新创业团队(未注册企业期),用于加盟上海市公共研发平台的科学仪器使用、检测、成果转化等费用,除市级资助外,区财政按照市、区1:1 的比例给予资助,每个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十四)积极鼓励将非涉密的先进军用科技应用于崇明生态岛建设,推进军民融合发展。对将先进军用科技成果在崇明实施转化或者积极参与军用技术研发创新的崇明企业,可申请不超过20 万元的区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

  (十五)积极鼓励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在张江崇明园内建立科技中介、科技金融、企业信用等各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促进科技成果在崇明实施转化。对建立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并经张江认定备案的项目,给予相关运行单位不超过 100 万元的平台建设支持;对服务的项目,给予服务金额 30%的扶持,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四、促进科技创新发展

  (十六)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对获得市级科技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区财政给予 1:1 的配套。

  (十七)鼓励科技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十八)鼓励科技企业申报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凡通过认定的企业,按照市科委扶持资金 1:1 配套,对通过认定的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的资助,对通过认定的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资助。

  (十九)鼓励符合崇明生态发展要求的企业申报市级卓越创新企业,对通过认定的市卓越创新企业,按照市科委扶持资金1:1 配套。

  (二十)积极引导高新园区发展。对纳入张江崇明园管理范围的园区和企业,可申报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资助。经认定的项目,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给予 1:1 匹配。

  (二十一)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科技进步奖励的企业(第一完成单位需注册并纳税在崇明),给予 1:1 配套,最高不超过 50万元。

五、实施战略

  (二十二)激发创造活力,鼓励企业申报专利。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 3000 元,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 1000 元。

  (二十三)加强高层次生态技术研究,鼓励申报国际专利。鼓励企业申请国际专利,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的国际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

  (二十四)提升管理运用水平。对认定为上海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 对认定为上海市试点、示范园区的,根据上海市局当年度给予园区的扶持资金进行 1:1 配套奖励。

  (二十五)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对贯彻《企业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并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认证的企业, 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的资助。

  (二十六)开展重大生态技术评议。对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在市场拓展购并、项目投资等领域开展的评议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给予 50%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二十七)优化金融服务。鼓励相关机构开发符合崇明实际的专利保险和专利质押,对开展专利保险和专利质押的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 50%、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资助。

  (二十八)支持保护。对在境内外开展专利诉讼维权、经司法部门判定胜诉的企业,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 50%、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资助。

六、推进智慧崇明建设

  (二十九)支持企业投身崇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对在崇明开展光纤网络、无线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等信息基础设备建设并利用信息技术在绿色农业、生态旅游、智能制造、信息惠民、城乡治理等特色产业与重点领域进行智慧应用的企业,可申报不超过50 万元的“智慧崇明”项目。

  (三十)应用信息技术提升崇明传统工业。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相关技术改造崇明传统工业,提升企业生产、管理、技术、销售等环节的综合能力,对获得市级工业化和信息化两化融合项目或者上海市信息化发展项目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金扶持。

  (三十一)推进 “智慧农业”建设。鼓励企业加强传感器、物联网、云平台、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 对在推进产销联盟、订单农业、循环农业等模式创新应用的企业, 对应用信息技术促进景观农业、精品农业、现代农业等符合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定位的“智慧农业”等新模式创新的企业,可申报不超过 50 万元的“智慧崇明”项目。

  (三十二)支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应用“互联网+”和“生态+”等模式开展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生态服务平台等建设,改造和提升崇明传统产业,形成新产业、新业态。当年度内,对平台中新增的企业收费会员所发生的首期基础应用服务费原则给予 1/4 资金支持,每个平台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三十三)支持智慧技术综合应用。鼓励企业应用信息技术开展森林资源、鸟类资源、湿地资源、生态环境综合保护工作, 推进智慧教育、智慧健康、智慧养老、智慧就业、智慧交通、文化创意、体育休闲、低碳旅游等领域的发展,对应用智慧技术在崇明实施的企业,可申报不超过 50 万元的“智慧崇明”项目。

  (三十四)支持企业申报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上海市信息化发展资金项目,对被列入市级项目的,给予 1:1 的配套支持。

  (三十五)支持智慧社区、智慧商圈、智慧村庄、智慧园区等“智慧崇明”载体建设,对被列入市级试点的项目,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资金支持。

七、附则

  (三十六)本办法适用于在崇明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社、民非组织等单位,个人和其他非独立法人除外。如有与其他部门相关政策相重叠,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奖励。本办法将根据执行情况作适时、适当的调整。

  (三十七)建立评审把关和管理机制。对国家级和市级所确定的科技创新项目,由上级部门评定,区级落实配套;对区级的科技创新项目,由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评审把关;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办法支持的各级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并会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于重点和重大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三十八)建立企事业单位信用监督应用机制。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内存在重大司法及行政负面记录的企事业单位,不予政策扶持。对于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失信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信用记录也将纳入信用平台,并在三年内不予扶持。

  (三十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办法由上海市崇明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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