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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

时间:2019-05-20浏览次数:

一、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在本区,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生产及服务等业务,无纠纷,经营规范,无不良记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支持对象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已获得市发改委备案的创投机构的风险投资;

2、企业资产负债率合理,上年度用于企业研发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除外);
3、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限申请一个创新资金项目;
4、承担过创新资金的企业,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1)立项项目还在执行中,尚未验收;

(2)立项项目验收不合格或终止,时间未超过3年;

5、企业信用记录良好,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不含涉密内容;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支持方式
经认定的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采取前补助方式(首尾两次拨款),对企业计划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给予必要补助。支持金额为企业实际获得投资额的30%-50%,且不超过100万元/项,企业自筹资金应不低于新增科技创新活动投入的50%。
 

三、申报方式
1、本通知公开发布。申请人登陆《长宁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完成申请书填写并在线打印。
2、项目网上填报时间以通知为准。
3、书面材料:

(1)长宁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3)企业自筹资金投入与支出的证明:企业自筹资金应不低于新增科技创新投入的50%,须提供由银行开具的对账单或存款证明或资金资信证明等;

(4)企业须提供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到位证明文件及创投机构在市发改委的相关备案文件,投资人协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等复印件;

(5)涉及特殊行业的,需提供相关许可证。

4、企业将书面材料(一式一份)报送至区科委,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电子文档内容一致方视为有效申请。所有书面材料需采用A4纸双面打印,使用普通纸质材料作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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