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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虹口区金融服务业扶持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3-06浏览次数:

  根据《虹口区推进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虹发改规〔2019〕8号)文件精神,为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本区现代金融服务业,加强对区内各金融企业、金融功能性机构的扶持与服务工作,现就开展2020年本区金融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企业投资奖励、办公用房补贴、会展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金融服务企业和功能性机构。申报投资奖励、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主体的工商税务登记须在虹口。

二、支持标准

  (一)对于新引进企业,经认定,按照不同类型企业, 给予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的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其中对新引进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经认定,按不超过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10%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或按不超过基金募集管理费的5%给予一次性管理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新引进的金融功能性机构,经认定,按照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及以下级别,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引进的企业,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其中对新引进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根据实际租赁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的,补贴年租金的80%;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含)的,补贴年租金的60%;2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含)的,补贴年租金的50%;50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年租金的30%。以上租房补贴分段计算。租金偏离市场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补贴。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新引进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入驻区政府提供的园区办公用房的,经认定,200平方米(含)以下的,给予全额租金补贴;2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定租金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对新引进的风险投资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根据实际租赁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下的,补贴年租金的50%;2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含)的,补贴年租金的30%;50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年租金的20%。以上租房补贴分段计算。租金偏离市场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补贴。租房补贴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对新引进的金融功能性机构,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支持各类具有一定影响力、提升本区金融产业发展环境的会议或主题展览等活动落户虹口,经认定,按照国际级别、国家级别以及地方级别,分别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补贴。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申请单位简介

  3.申请报告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5.投资奖励还需提供:实到资金资信证明

  6.购房补贴还需提供:购房合同、发票、房地产证复印件

  7.租房补贴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发票、房地产证复印件

  8.会展补贴还需提供:会务议程、会议简介以及发票复印件

  9.申请所需其他材料

  (二)申报方式

  上述申请材料一套(纸质版)加盖公章后提交至虹口区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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