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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9-05-29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的精神,提升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服务能力,市科委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9年5月21日

 


 

附件

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利用市级财政资金资助并组织实施的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项目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配置科技资源。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四条 市科委是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科技计划管理政策制度;

(二)根据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规划,提出科技计划总体布局;

(三)编制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审定立项项目,签订项目合同;

(四)确定承接项目具体管理工作的项目管理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六)开展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工作,推动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七)开展项目参与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

第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受市科委委托,开展项目管理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二)开展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具体工作;

(三)跟踪项目任务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协调推进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客观及时地向市科委反映具体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查科技报告撰写提交情况,参与组织项目验收,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四)开展项目绩效跟踪管理,促进项目成果信息共享;

(五)协助开展相关科技领域调研和发展战略研究;组织开展项目管理、技术研发等相关研讨、培训、科普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当强化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

(二)严格执行上海市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按照项目合同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履行合同各项条款,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

(四)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编报科技报告等;

(五)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调整的事项;

(六)接受市科委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七)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须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三章 项目征集

第七条 市科委应当围绕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规划的发展目标和任务部署,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工作应当邀请相关部门、产业界、科技社团、社会公众等共同参与,广泛吸纳各方意见,提高指南的科学性。

第八条 项目申报指南应当明确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对具有明确战略目标、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单位集中的项目,在明确申报单位资质、与项目相关的研究基础、技术创新能力以及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等要求下,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 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市科委官方网站公开发布。

第十条 申报项目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确保足够时间投入项目研究。对项目负责人实行限项管理,申报项目时,已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再申请。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并通过上海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提交申报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需要,在项目下设置一定数量的课题,作为项目的组成部分,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十一条 市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运用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法进行评审。评审方法应当在评审前公布。同一指南中同一研究方向的项目,应当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

开展会议评审的,实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开展通讯评审的,依托信息系统、全程留痕。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所需专家应当按照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规定选取和使用,评审专家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建立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项目的非常规评审机制和支持机制。

第十四条 市科委通过信息系统公示拟立项项目,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依据公示结果,发出立项通知和不予立项通知。

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项目,发出不予立项通知。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收到立项通知后,应当基于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通过信息系统填报项目任务书。

市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项目任务书作为合同组成部分,需明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考核方式方法等要求。

第十六条 市科委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项目申报单位对市科委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项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委提出申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诉申请不予受理:

(一)非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诉申请的;

(二)提交申诉申请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

(三)申诉申请内容或者手续不全的;

(四)对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等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

对市科委在项目立项管理过程产生的其他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目标和分工安排,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

对执行期较长、资助金额较大或节点目标清晰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实施情况报告。对项目取得的重大进展,以及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或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科委。

市科委应当为项目实施提供协调与服务,必要时可引入外部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科技报告管理的相关规定,撰写和提交科技报告。

市科委对未按照合同要求提交科技报告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技术路线、项目合作单位、项目参与人员,并通过信息系统向市科委备案。

涉及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等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申请,报市科委审核同意。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报市科委审核同意。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涉及经费预算调整的,按照本市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委可以撤销立项: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二)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项目合同;

(三)市科委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向市科委申请项目终止或由市科委直接终止项目: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四)项目承担单位未按项目合同约定的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经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仍迟延实施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市科委的项目监督检查,经催告后仍不配合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6个月后,仍未提交验收材料的;

(七)市科委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项目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撤销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返还全部项目经费。

终止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市科委核查批准后,完成返还项目经费等后续相关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因主观过错,导致项目撤销或终止的,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市科委采取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方法,评价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围绕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撰写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并根据要求,委托具有本市科研计划经费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经费决算审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

(三)合同约定提交的科技报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项目承担单位认为需要补充的说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在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开展评前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经费管理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收到整改意见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材料。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整改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前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市科委对通过评前审查的项目,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在通过评前审查后的3个月内完成。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所需专家应当按照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规定选取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和结题三类。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为未通过。项目未按合同约定提交科技报告或未按期提交验收材料的,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未按相关要求报批调整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拒不配合验收工作的,均按未通过处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结题处理。

项目验收结论为通过且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规范、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项目验收完成起两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按原渠道返还。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论,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视频等,应当根据合同要求,标注受上海市科技计划资助。标注的成果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形成的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市科委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的归属,按照下列原则分配: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归国家所有。项目承担单位拥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市科委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第三十一条 依法取得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三十二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可通过信息系统提交项目的取得情况和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市科委将项目的后续情况作为项目持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与评估

第三十三条 市科委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机制,对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管理和实施中指南编制、立项、专家选用、项目实施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对上海市科技计划的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

第三十四条 加强项目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二)专家在项目评审、咨询、验收等工作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管理相关机构,予以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

(二)对有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三)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处理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

第三十六条 市科委按照责权一致原则和放管服要求,在合同中约定监督检查的节点和内容。

监督检查应当在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科研活动的情况下开展,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执行期3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项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本办法施行前,已立项并签订合同的项目,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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