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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专利试点单位

时间:2019-05-20浏览次数: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当是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纳关系均在宝山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组织实施的相应能力;
2、申报单位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不含涉密内容;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有开展专利工作的意识和愿望,并有一定专利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条件;

4、企业自主研发的专利申请历年累计(含已授权)10件以上,且有一定数量的专利技术已经实施;

5、企业的年产值近三年来平均达到500万元以上;

6、企业年销售额的3%用于投入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并设有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部门;

7、企业有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

 

二、支持标准

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试点和专利战略工作,对被认定为区专利试点单位的予以5万元的支持。

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等书面材料的同时,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每个项目申请回避专家人数不超过3人。对于理由不充分或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采纳。

 

三、申报材料

1、《上海市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方案(宝山区专利试点单位)》;

2、企业自主研发专利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

3、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

4、企业提供前三个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5、应提供相关说明的材料;

6、所有复印件一律加盖企业公章。

 

四、专利试点工作要求

被评选为宝山区专利试点单位的企事业单位,须在两年执行期内完成以下工作目标:

1、建立专利工作管理制度。落实有领导、有工作机构、有专门人员、有规章制度的“四有制度”;

2、在试点期内,申请与本企业技术和产品有关的专利10件以上;

3、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员工的专利基础知识培训不少于50 % ;

4、专利技术产业化年销售额达到企业年销售额的30% 以上;

5、企业会通过专利文献检索,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开拓市场能力;

6、不侵犯他人;发生专利纠纷能及时作出处置决策;

7、企业要配备一名以上具有上海市专利工作者证书或上海市专利管理工程师从事的管理工作;

8、积极参加国家、市、区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

 

五、注意事项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扶持

(1)申请单位近一年内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已申请获宝山区科技创新资金资助或本区其它财政性资金资助具有相同研究内容的;

(3)有争议的;

(4)以往年度承担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扶持,逾期不验收的项目单位。

(5)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不实或不齐全,存在瞒报、虚报、漏报情况的。

 

六、申报方式

1、申请单位须按照要求递交材料;

2、申请单位须经过所属镇、园区(宝山工业园、城市工业园、航运开发区)审核通过并盖章后送区科委(落户在街道的企业请到航运经济区管委会盖章)。请申报企业在送交材料前一周送上述部门审核盖章。

3、所有书面材料采用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三份,须签字盖章齐全。使用普通纸质材料作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4、区行政服务中心科委窗口集中接收书面材料,窗口不接收以邮寄或快递方式送达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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