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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

时间:2018-07-25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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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此项费用总额不超过研发费总额的10%。

所需材料

1、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5、“研发支出”辅助账;


申报时间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采用“自行判别、预先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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